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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律师如何做好法院执行业务

发布时间:2017-09-15

律师如何做好法院执行业务
——在与部分律师座谈时的讲话
(赵建耀  2013年9月29日)
一、     要熟悉执行工作各项法律规定
执行工作的规定包括程序性的法律规范、实体性的法律规范两大部分。
程序性的法律规范包括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三编执行程序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共四章, 1992年的《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中的执行部分,2008年的《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37条,2004年的《查封规定》和《拍卖规定》及2005年的《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等内容。
实体性的法律规范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规范,规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财产性的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丧失,物和权利的归属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单项的司法解释、个案答复等也是执行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最新的如 10月1日起就要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也是执行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
这些都是从事执行业务所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可以通过购买相关法律书籍、关注法院网站(最高院、省高院及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法院)、法律界人士的博客等得到。
二、     诉讼活动要为执行创造条件
一旦决定打官司,要对当事人负责,虽然只代理其中的一审或二审,不一定代理执行业务,但也要充分意识到胜诉后的执行风险,未雨绸缪,至少应向当事人释明。
明确什么样的诉讼请求很重要,关系到法院判决、调解的内容如何表述,而执行必须是按判决、调解内容去执行的。多年的执行经验表明,有些案件执行不下去了,不是执行不力,而是判决、调解内容有问题:如涉及修复类案件,修复的标准,验收均无法落实,执行很难;调解可以附时间,最好不要附条件,因为条件是否成就会在执行阶段成为一个纠缠不休的问题。
诉讼保全很重要,这个大家都明白。只有控制住了对方的财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相对就会比较顺利。如果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等到了执行阶段,出现被执行人已将财产都转移出去了,这个时候提起要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也是很困难。最先保全的案件,称为首封,只有首封法院才能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否则是需要协调的,都会费时费力,拖延执行。
三、     执行财产举证和查扣工作非常重要
执行业务不是填写好执行申请书就完成了,要详细研读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了解和收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关注执行进展,及时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起到沟通纽带作用。
执行财产的举证,包括已经获得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住所、身份证、开户银行情况),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机器设备,对外投资股份、债权等,要尽最大可能去查证或提供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也要及时向执行法官报告。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会确定1名执行法官来承办这个案件,在提交申请执行书后三至五日内,可以电话或亲至执行机构了解落实自己案件的执行法官,提醒执行法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要及时同执行法官进行沟通,这个沟通不是私下的,是正常的公务交涉,要向执行法官析明执行的目标,可以采取的措施和途径,情况紧急的,要强调存在财产可能被转移或其他法院查封的风险,经执行法官许可,也可以陪同落实查控措施。自己要记录采取执行查控的成果,也可以要求复印查控内容和送达回单,以便后续工作。
四、     评估拍卖工作要跟上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财产的评估、拍卖,执行机构是要委托给相关机构办理的,执行法官将评估拍卖案件的材料提交后,可以暂时不管,但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人不能不管。财产变现是关键,眼睛一定要睁大。评估报告是必须要给的,要对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否遗漏,有无不合理之处要及时提出来,谁交给你评估报告,你就将意见书面提给谁,如有推诿应当找执行法官,由其负责协调,最后一定会有反馈的。评估报告有欠缺会影响后续的拍卖变卖工作,所以提意见不是捣乱,是为了最后的合规。
根据拍卖规定,对动产最多拍卖两次,对不动产最多拍卖三次,每次拍卖不成,如果申请人愿意抵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以物抵债产。最终拍卖不成,法院可以组织变卖,变卖的底价是有规定的,以最后一次拍卖未成的保留价为底价。为尽快将执行财产变现,可以组织申请人及其家属,自己的朋友圈等来参与,也就是适当地进行招商,因为拍卖变卖活动本身就是公开的,现在再加上网络拍卖,所以组织招商也是允许的,最重要的,一定要向当事人本人通报进展情况,不要让其事后埋怨。
五、     法院结案不代表律师结案
法院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主要有实体上执行完毕(包括自动履行、强制执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等)和程序上结案两种(包括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裁定程序终结、委托或被提级、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等)。
实体上结案,也标志着律师执行代理的结束。这里要关注的是程序上结案,法院虽然结案了,但律师代理的这个案件远远未结束,需要继续跟进,才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程序终结这是法院对执行第一阶段普查基础上的宣告一段落,实际上执行工作也可以讲是刚刚开始,是否程序终结不用太纠结,关键是法院一定要有人在办这个案件,一般是原执行法官,除非法院指定新的执行法官。所以更需要继续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及财产的情况及线索,更要求法院采取周密的措施穷尽相关的执行规定,选择能适合本案有实际意义的措施,如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入境、房产继续查封等。这个阶段,执行法官容易忽视已经程序结案的案件的办理,更需要律师的提醒和督促。
执行和解,按原理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实际上95%以上的执行和解都是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也是法官起草的。但由于执行法官的素质参差不平,律师一定要对当事人把好执行和解协议的关,重点在于履行金额、期限的约定,载明按协议如期履行完毕则案件执行完毕;如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则权利人可按法律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约定执行等内容。不要让义务人再附加上其他的先决条件,你的好心就会成为对方赖帐的理由。执行和解时也可以让案外人进行担保,但执行和解协议中案外人所作的提供担保或代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是向执行当事人作出的,不属于执行担保,如果不履行且权利人想让案外人承担责任,则只能通过另行诉讼解决。但如果案外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还作出了愿意直接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向法院出具了执行担保书,则在执行程序中是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不是追加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