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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执行难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7-09-15

生效民事裁判发生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或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情况,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遇到的一大司法症疾,既削弱了司法权威,又影响社会和谐。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采取可行性的综合措施。通过研究剖析,不难发现有诸多原因可以导致“执行难”。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民事经济纠纷逐年增多,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裁判也逐年上升,执行机构现有编制装备以及近乎“单兵种分兵把守”的执行结构...生效民事裁判发生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或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情况,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遇到的一大司法症疾,既削弱了司法权威,又影响社会和谐。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采取可行性的综合措施。通过研究剖析,不难发现有诸多原因可以导致“执行难”。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民事经济纠纷逐年增多,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裁判也逐年上升,执行机构现有编制装备以及近乎“单兵种分兵把守”的执行结构已不能适应面广、点多、线长的执行业务工作需要。因此不能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容易造成执行案件长时间不能圆满结案逐年积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国家机关及领导官员出面不恰当的干预执行工作,甚至某些地方政府把人民法院看作直属机构,使人财两方面受到制约的人民法院不得不看脸色行事,不能依法开展执行业务。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采取诸如逃跑、隐藏、转移、转让财产等手段,妨碍执行工作。而《民事诉讼法》现有的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等相关条文已不足以遏止执行工作的妨害行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不够,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比如执行债权人及代理律师对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信息很难享有详细知情权,无法监督执行工作;人大多见于针对生效裁判的个案监督;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处于薄弱环节;执行工作内部监督环节出现一些疏漏;法院拒绝媒体的采访的事例并不鲜见。执行工作的监督失控,容易导致执行上的失职不作为和腐败现象,怠误时机造成“执行难”。克服执行难,法院自身做了很多努力,并有一定的效果。但“执行难”不是法院自身就能彻底解决的。需要立法对执行工作加以强有力的规范,各方面协作配合,标本皆治综合治理。制定一部民事裁判强制执行法,强化执行工作的管理已成为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应有法律务实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参加。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突破那种仅由某一部门提出法律草案的模式。围绕克服“执行难”反复研讨论证,以期颁布一部科学、高效的执行法典。同时授权执行机构主管机关联合法律务实界,出台相应配套规定便于操作。要解决“执行难”,应着力解决审执合一的弊端。实行审执分离或者一定程度的审执分离,前者指执行机构从审判机关脱离出来,归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后者指执行机构从地方各级法院中分离出来,由最高审判机关管理。在主管机关设立国家执行总局,跨省级行政区域设大区执行局,跨地(市)设执行分局,各县设执行办事处。实行垂直管理,民事案件的执行事务统一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执行机构履行执行职责。取消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这样可以解决四个问题:一是集中执行队伍力量;二是最大限度避免地方干扰;三是解决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解决执行难带来的起诉难的连锁问题,一些法院采取压缩立案件数减少执行案件的件数解决“执行难”的错误做法,不得不引起注意。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必须制定和落实一套综合治理制度。比如:法定限期结案制度,对执行案件规定限期结案的时间。考核奖惩制度,对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业务进行年中、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职务、级别挂钩,在考核时应有辖区内检察机关、律师参与并征求执行当事人的意见。奖励与处罚的标准要细化详尽,明确规定年中或年度考核,达不到一定办案执行结案率的执行机构负责人应被撤职,年中或年度考核达不到执行结案数的执行人员必须辞职。警察职责制度,将执行人员的身份一律改为司法执行警察,依照《警察法》和民事裁判执行法履行职责;渎职自动赔偿制度,针对个人渎职由国家赔偿的困惑,规定因渎职致使生效裁决不能执行的,由渎职人员首先自动赔偿执行债权人。自动赔偿行为作为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从轻情节。协助执行人过失赔偿制度,因协助执行人怠于协助或妨碍执行工作,造成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由协助执行人负责向执行债权人赔偿损失,协助执行人是单位不能完全赔偿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执行协作制度,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和团体单位、乡镇设立执行协作委员会,实行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执行协作协议》并落到实处,同时赋予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和留置潜逃的被执行债务人,交执行机构处理的职责。执行费用承担制度,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结案时收取,胜诉当事人一概不预交执行费用。在执行监督方面,各级人大对执行渎职行为有监督权,但对正常的执行业务不应干涉。检察院应设立执行监督部门,对执行工作全程监督,先由人民法院按执行管辖将履行的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将该生效裁决直接移送执行机构强制执行,检查院对执行过程中的投诉分别情况依法查办,法定执行期限届满执行机构必须向检察机关反馈执行信息。发现执行渎职检察院有权通知纠正和建议执行机构对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侦查部门办理,对超期未采取强制措施或无法定理由未执行结案的有权要求执行机构向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作出先行赔偿的检察建议,对拒绝或不完全赔偿的交侦查部门以执行民事裁判失职罪查办。当事人是最直接的监督者,应具体规定和保障执行债权人及代理律师、被执行人享有执行信息的知情权和检举控告权。律师不但有权向执行机构查阅有关材料,还应有权向有关单位人员调查取证,以便提供执行线索,要求执行机构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权利。媒体有权采访报道有关执行工作,对拒绝媒体采访的执行机构的责任人员应受到行政处分。强化执行监督,是解决执行难的必备条件。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提高对妨碍执行行为的罚款额和拘留期限,由执行机构及时做出相关处罚决定。除已有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和妨害公务罪等罪名外,增加妨害律师调查取证罪。对妨害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的行为,除情节轻微追究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律师开展协助执行工作等执业活动。总之,面对“执行难”既不能等闭视之,又要切忌急于求成。采取对症下药的措施,通过稳打稳扎的努力,必然会开创一个良好的执行工作局面。作者:毛薛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