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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银行业如何应对金融个案执行风险

发布时间:2017-09-15

  银行业如何应对金融个案执行风险

  ——在与部分银行法务人员座谈时的讲话

  (赵建耀 2013年9月4日)

  一、要重视对被告财产的查扣

  银行一旦决定提起诉讼,行动一定要迅速,要一环紧扣一环,其中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是必不可少的。即使被告有财产抵押给银行,也要对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因为根据《执行规定》,只有最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才能对该财产有处置和分配权,所以最先采取措施可以将财产处置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案件手里。轮候查封的顺序越靠前,将处置权协调至本案处理会相对方便。对未抵押的财产,在不超过抵押范围内也要同步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要全面,既要对物进行保全,更要对银行存款进行保全。曾经有一案件,被告在自己银行的资金,由于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信息不对称,而被其他法院划走。你要去参与分配,人家法院根本不会理睬,因为银行存款不是唯一财产,不符合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所以,一定要充分利用银行自己的系统优势,穷尽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询和冻结。

  可以异地扣押的,应及时查扣。特别是对汽车等动产的异地转移扣押,更可以达到在审判中案结事了的目的。

  二、要重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变现

  在贷款时要充分扫除抵押物的变现风险。现在碰到比较多的如:对非住宅房产的处置中可能遇到的,包括可能会出现的已经见怪不怪的10年、20年长期租赁合同问题,这个可以通过在签订贷款协议时,以特别申明的方式要求抵押贷款的产权人作出说明,截止合同签订时有无租赁、出借或被他人占用,以后出租要经抵押权人同意,如弄虚作假,应负刑事责任等。对一套住宅的处置,虽然有最高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司法解释,但规定要求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而这个临时住房的期限,就是如果被执行人及家属没有新的住房是可以永远住下去的,临时也就是永远。所以,目前除了教育说服、析法辩理外,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对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法院,向评估单位提出来,以便修正。如存在漏评、多评,在进入拍卖程序后,会招致莫名的纠缠,耗时费力。

  对拍卖要适当予以招商,可能的话也要进行信贷支持,以优良的资产人取代自身无力救赎的被执行人。对经三次拍卖未变现的资产,在银行管理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接受以物抵债。如果,实在不行,当然只能搁置。

  三、要重视法院的财产分配工作

  被执行人变现执行款的分配会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不要以为银行金融案件有抵押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其中排在抵押权前的优先权还有很多,如为了保障民生参照破产法予以优先的劳动报酬,在被执行企业只有抵押资产这一唯一财产的情况下,又存在很多的劳动工资没有付,这个劳动工资的金额,有时特别是在年底会是一个巨大的金额,(法院)即使是在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的前提下,也要先付劳动工资的,这属于不是法律的法律。其他的法定优先还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交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贷款前税收、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贷款后产生的税收排在抵押贷款后,在普通债权前。特别是土地出金有没有缴齐,在抵押前一定要查清,如有欠缴,在房地产拍卖后,土地出证金是要从拍卖款中扣的,这当然会使抵押权大大贬值。

  抵押优先包括哪些范围,目前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包括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虽然有一种声音,认为只能以银行抵押登记金额为限,对超出登记金额的利息、罚息等没有优先权。各位都是搞银行(工作)的,都知道银行是以登记金额为本金限额在放贷的,如果抵押优先权不能及于利息、罚息,则必将使银行的贷款放贷标准进行调整,贷款金额不能超过抵押登记金额。也就是我登记了100万抵押的,我最多放贷到80万元甚至70万元就停止了。这样,个案上好像是保护了企业,实际上导致(所有)企业的融资难,在整个经济形势十分艰难的时期,而这(后果),法院系统是难以承受的。所以,抵押优先权必须及于本金及利息。当然,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有一个基本的规则,“双方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这对轮候抵押贷款也是一种警醒。办理轮候抵押,不仅要看前面的抵押登记金额,更要看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才能知道轮候抵押的价值。

  关于执行完毕时债权金额的结算。法院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文书中怎么写,执行中就怎么结算。浙江法院系统(判决)一般包括债权本金,判决书载明的到生效履行日止的利息,生效履行日之后至执行完毕或财产变现完成时止的执行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迟延付款息。银行如果提供了自己的(按合同约定)结算表,并取得了被执行人的认可,也可以按此约定的金额作为结案结算金额。

  四、要重视程序终结案件的恢复申请

  对一次未能变现成功的抵押财产要积极招商,条件成熟时,要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拍卖、变卖。

  对连带保证责任人的财产要持续跟踪搜集,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及时向法院汇报,采取措施。

  对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决定核销的案件,如果不走破产程序,也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终结之后不能再恢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