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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话说一起执行案件——律师如何面对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7-09-15

执行难现在是法院的通病,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官少、案子多,据说北京市朝阳法院有一个执行局的法官手上有六千多个案子,这么庞大的数量,已经超出了人的生理极限,光发程序性文件可能就需要大半年的时间,又如何让法官记得每一个案件的具体内容,更别说让法官去花费很多时间去执行每一个案件了。这就是法院的真实情况,面对这些情况,我们抱怨是没有用的,执行法官也不喜欢这种情况,只是现状一时半会无法解决。
       对于当事人来说,一个案件走完一审、二审,胜诉后拿到的只是一份判决书,只有通过执行才能让判决落到实处。如果执行不力,判决书只是一纸盖着法院章的白条。所以,案件执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审判工作。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执行案件,只有更大、更好的的发挥律师的作用。下面分享一个我办理的执行案件,也许对他人有所启发。
       一、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我代理原告。一审胜诉后,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其实,在起诉之前我就调查了被告的财产情况。被告经营一家小额信贷公司,曾经辉煌一时,但是这两年资金链断裂,辉煌不再,还欠下了很多债务。欠我当事人的这笔债务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大的一笔。因为欠债较多,被告也做了很多转移财产的工作,名下无存款、无车辆。但是被告有两套房产,一套是在妻子名下(妻子的婚前财产),一套是在他自己名下。起诉之后,怕被告转移财产,我们马上联系法官,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但是,因为法院要求的保证金过多,原告无法提供,只好作罢。
       二、查封房屋
       判决生效之后,我们马上申请了强制执行。申请之后,我们没有消极等待,而是积极跟执行庭联系,找到执行法官。找到执行法官之后,我第一件事就是向法官申请调查令,要求查询被告名下的房产以及房产的详细档案。
       通过查询,我发现被告的房屋权属没有变更,依然在被告名下——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诉讼中想申请财产保全,就是怕被告把房屋卖掉。但是,马上发现了被告之所以没有处置这套房产的原因——这套房产登记了抵押权,而且抵押权的金额与房屋的现值差距不大,抵押权登记在我们起诉之前。我们猜测这个抵押可能是被告经营中借款的抵押,也可能是被告卖了这套房屋但是没有过户而是用了抵押权的方式,还有可能是被告仅仅为了转移财产风险做的“假”抵押。
       虽然有抵押权,但是我们还是申请法院查封了这套房产。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知道,这种房屋查封了之后,下一步就是拍卖,而拍卖的钱会优先给抵押权人,剩下的才给执行申请人。本案如果走到这一步,执行申请人得到的不多。不过,事事皆有可能。
       三、案外人出现
       办完房屋抵押不久,执行法官就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来法院找他了,提出了执行异议,这个人自称是这个房屋的买主,能不能让他直接跟我谈一谈。我自然同意。这个案外人,我们暂且称之为A先生,给我打来了电话,说了一下这个房屋的情况:
       A先生从被告处购买了这套房屋,但是因为房屋未到五年,为了享受税收的优惠,约定了到了五年再过户。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且做了网签。没有想到,正要过户的时候,被我们申请查封了。因为购买这套房屋是作为婚房使用的,非常着急,觉得这种带着查封的房屋作为婚房不吉利所以,希望我们能解封这套房屋,让他们顺利过户。
       听完A先生的说法后,我并没有马上表态。首先,我不知道他说的是真是假,或许A先生与被告是一伙的;其次,是否解除查封是由当事人决定的,代理人无权决定;再次,也许这正是本案可以得到执行的有利因素。跟当事人协商后,决定不申请解除查封。
       四、特殊的执行
       自从与A先生第一次通话后,他数次给我打来电话。不只找我,A先生也找了法官,希望法官给我们施加压力。法官也给我打了电话,但是法官的位置决定法官只能说让我们互相协商,不能表现出倾向性的态度。A先生告诉我他询问了律师,也去了法院立案庭,他们有权起诉要求房屋归他所有。这些法律知识我都清楚,只不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只要房屋没有过户,我们就可以认为属于被告的,查封房屋没有问题,拍卖也没有问题。并且,我告诉A先生,我们不着急申请拍卖——这就意味着,查封的时间要很长,这套房屋的权属要保持现状。
       经过几次沟通之后,A先生终于拿出了“诚意”,愿意代被告偿还一部分欠款。但是,我们依然不同意,我们要求偿还全部欠款——这又是一场拉锯战,最后,原告做出了一点让步,A先生也拿出了更大的“诚意”,愿意代被告偿还大部分欠款。
       在法院的执行庭我见到了A先生,跟A先生在一起的还有好几个人,从他们的言语中我大致猜到:A先生与被告的关系并不简单,A先生也并非房屋的买主,跟着A先生的几个人才可能是房屋的买主,有一点是无疑的:如果A先生不及时把房屋过户,他要负的法律责任要比被告的欠款多的多,这也就是为什么A先生那么积极联系我并代为支付执行款的原因了。
       五、启示
       这个案件顺利执行完了,我的任务也完成了,如释重负。
       从这个案件中,我有下面一些感触:
       1、案件的执行程序很难,非常需要律师的参与。
       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很强,遇到纠纷会上法院,会找律师代理案件。但是,一审、二审中找律师代理的多,执行程序找律师代理的少。很多人认为,到了执行程序就是法院的事情了,没有律师工作可言。
       其实不是,目前我国法院的情况决定了:执行工作急需律师的参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涉及多种利益的碰撞,法官未必一定会站在原告(申请人)一方,因为法官要中立。但是律师不一样,律师会坚定的站在原告(申请人)一方,为申请人出谋划策。
       2、律师的优势
       除了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之后,律师还有当事人没有的调查权、调查途径和相关经验。比如,当事人不能拿着调查函去调查被告的房产情况、婚姻情况、户籍信息等等,但是律师可以。
       目前,私人侦探公司在中国是不合法的。律师知道法律的界限,不会在调查中违反法律。所以,当事人自己或者委托私人侦探调取的证据往往有不被采纳的可能性,律师调查的证据一般没有问题。
       另外,执行阶段也是法律程序,需要很多法律知识,这点一般当事人是不具备的。
       3、执行不能消极等待
       如前所述,现在法院执行法官少,案件多,每个案件法官投入的精力很少,有的法官甚至只做表面文章。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消极等待,要积极跟法官联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寻找案件线索,及时申请查询、保全等,分担法官的工作,争取最大的执行利益。
       4、不要轻易放弃
       执行案件中,最怕的就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真的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那的确是没有任何办法。但是,很多情况下被执行人不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是转移、藏匿了财产。
       法官可能进行了正常的查询之后,就告诉申请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轻易放弃,要通过各种方法进行调查,找到被执行人,找到被转移、藏匿的财产,甚至申请增加被执行人等,保证法院判决的实现。

                                                                                                                作者:赵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