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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金额最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9-10-23

  一、盗窃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发[2013]12号)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二、抢劫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以6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2011]42号)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7000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

  四、抢夺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2014]37号。)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为起点。

  五、敲诈勒索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破坏生产经营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2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北省高院、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九、集资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十、贷款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票据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金融凭证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保险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六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十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二)的补充规定。)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职务侵占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6万元以上(立案)、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十七、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即进行非法活动6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10万元。

  十八、挪用特定款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六条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十九、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十、盗伐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 冀高法〔2001〕118号)

  1、数量较大的,以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的,以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

  3、数量特别巨大的,以10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为起点。

  二十一、滥伐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 冀高法〔2001〕118号)

  1、数量较大的,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的,以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