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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9-09-2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