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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最高法院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23

  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发布时间:2019-9-16 大树: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最高院相关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释义 对于起诉要有具体的告诉相对方,明确相对方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形式要素这一点毋庸置疑。而对于是否要有明确的所在,也即是否要明确被告具体、真实的空间处所,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只要提供了“明确的”所在即可;至于这个“明确的”所在是否客观真实,均不影响原告的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明确具体且客观的所在是“明确的被告”的基本要素,不可或缺。 对此,本条认为,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而言,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中的“有明确的被告”主要在于确定被告的身份能够被识别,从而避免被告同他人的身份相混淆。故只要能够通过姓名、性别、住所等内容将被告独立识别出来,则原告的起诉就是符合条件的,而没有必要要求在识别出来被告之外,原告还必须提供准确无疑的住所,从而能够找到被告,向被告直接送达起诉状。因此,明确被告确切无误的住所并不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之精神。对此,前述法释〔2004〕 17号批复中关于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进一步处理意见体现的就是上述处理思路,即在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能够被识别出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以供人民法院进一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而对于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而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