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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浅谈执行程序律师作用的实务重视与合理发挥

发布时间:2017-09-15

【学科类别】律师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摘要】执业律师制度的实施,是走向法制社会的标志。基于推进民事执行工作改革创新的思考,如何通过相应的制度引导让律师的代理功能在执行领域得到充分扩容,应当成为执行人员加以思考研究的新课题。本文立足中国特色的律师定位,着眼把握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规律特点,以期推进律师介入执行业务的广度和深度,规范律师参与破解执行难题的良性秩序。
【中文关键字】执行程序;律师;实务价值
【全文】

 

   一、律师的司法定位

   (一)律师职业角色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在职业属性上,具有独立性、自治性、服务性、专业性、公共性和法定性。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是接受聘请或委托,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是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职业人员是核心力量,律师无疑是这一群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的诉讼核心职责日渐明晰,即表达和实现诉求的功能,协助权利主体了解并正确行使权利,提供具体维权指南和法律辅佐帮助,有效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避免了当事人的盲目性。当然,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事务日益细密、法律关系愈发复杂、当事人法律需求更加急迫,律师在诉讼流程中承担的职能总体上应趋于丰富。新的时代背景下,律师在司法程序中大胆执业,竭尽全力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方面,依然任重道远。

   (二)律师的法治价值

   律师在中国当代社会是一种备受关注、影响广泛、意义非凡的高端职业,律师的执业活动远不止于单纯的个人工作,实与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和公众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并在法治进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实现司法公正。律师的希望和价值即在于每一位律师均依法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个案影响而推进法治。律师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毫无疑问大大促进了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抵制不正当权力的能力。律师参与诉讼后,律师自身执业权利也常常体现为对审判权的遏止和制约,倡导诉讼民主,可以及时制止审判中的独断专横,约束司法权的恣意行使和任意扩张,保持诉讼平衡机制。

   2.提高司法效率。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上受到诸多限制,造成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这就使法院担负了过多的调查收集证据工作,影响了办案效率。律师的本质特征是代表委托人利益,执业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开始的。律师参与诉讼协助法官开展工作,有利于案件正确、及时、全面、彻底地得到解决,补充性处理边缘事务,适当解放法官的精力,使法官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纯粹司法工作中去。

   3.优化资源配置。公力救济需求增大,诉讼收案的大幅增加,直接导致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压力的加大。律师通过自身的诉讼行为不仅改进和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也有助于纠正法官在事实和法律问题上的认识偏差,使其更准确地评价事实和适用法律,从而公正做出裁判,有效弥补法官在调查和研究能力上的不足,使裁判结果愈加符合客观事实。

   4.促进普法教育。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同时,不仅直接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通过法律服务在不知不觉和潜移默化中提高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通过律师的维权行为,向全社会灌输法制观念,起到了普及法律和宣示法治的积极作用。律师自身亦积极参与各类普法宣传活动,推广法律知识,为公众树立法治意识。

   二、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分析

   强制执行可称为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民事执行案件复杂多变,单靠执行人员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强制执行程序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的,申请执行人负有当然的举证义务,换言之,执行结果的实现离不开当事人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但这种配合对于缺少法律专业知识和协助执行技巧的普通当事人来说是难以做到的,因此专业化律师参与至关重要。

   (一)律师执行业务涉猎

   1.提供财产线索作用。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作为执行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切入点和关键点,这既是执行法官的工作重心,也是申请执行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点。在强制执行中,需要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运用高深法律技术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地方不多,相反律师在自发查找、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拓宽当前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渠道,改变单靠法院孤军奋战的局面,缓解法院执行部门的调查力量过于有限的矛盾方面自然可以发挥作用。

   2.财产调查核实作用。律师不但有调查经验,而且在调查方面有一定法定权利。现实条件如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完全可以通过律师自行调查。律师借助社会财产公示系统多元化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各类财产和投资收益等,并及时提供给法院执行。律师亦可以积极指导财产及时保全和合理引导搜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信息并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

   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制执行中,律师精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法律法规,比如注重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执行担保的提示、申请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参与分配申请、追究股东投资不实责任等。在执行异议程序,律师对证据的精确把握能全面地配合执行法官,完善的将事实情况与法律依据结合起来,从而保证法庭正常听证活动,确保裁决法官全面正确地审查判断。

   4.推动调解的优势。律师在执行和解工作中有着专业性、中立性、服务性以及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斡旋谈判技巧的优势,容易稳定当事人情绪,取得当事人信任。律师参与和解能够迅速将司法成本、执行利弊、案件结果等运用职业练就的智慧审慎巧妙地融合分析,说服当事人在恰当的时候作出适当的让步,让当事人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从而达成和解协议,消弭执行冲突。

   (二)律师执行功能的多重错位

   在社会维权的活动中,律师队伍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但在执行实务层面,执行代理律师的功能却并未达到其应有的状态,有时还呈现律师的消极功能。其法律专家的固有身份并没有得到强化和优化,造成律师在执行工作中制度性缺位,甚至于负面化、大众化,这导致以公正和效率为核心的执行规范化进程困难重重。

   1.代理专业度欠缺。无论从市场主体风险自负还是社会实践角度来看,作为民事行为的参与人,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一部分财产查找责任。但律师多在执行当事人权利溃失或执行无望后才接手代理,而此后的补救难度必影响律师的信心,又多以风险代理模式承办,以至于遇到执行难即望而却步,收集财产线索懈怠,任凭“风险”捉弄,等待观望。

   2.思想认识错位。少数法官在职业认知上出现了误区,职权主义思想过重,易于表现得过于主观强势,因而不重视发挥律师的内在作用,律师在执行活动的职能空间自然受到抑制。而律师本身又过度依赖于法院执行机构的常规职责,认识不到自身功能发挥的重要性、可能性与必要性,忽略自己的举证责任,等、靠、要思想严重。

   3.具体行动出位。执行案件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及代理律师对自身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思想上仍然延续案件审判时的错觉,将执行法官置于“中心”位置,认定执行法官为执行案件“裁判者”,有无穷的能力,甚至部分律师在执行法官面前轮番施加各种压力,进而鼓动申请执行人到法院闹腾、到相关部门上访,完全演化为充满敌意、“死磕”到底的“不合作关系”。

   4.腐蚀执行队伍。法院执行与公民财产直接打交道,而且执行的强度大小与当事人的胜诉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执行阶段极易成为腐败重灾区。执行环节多方博弈的缝隙中,个别不良律师刻意在寻求运作的空间,充当“掮客”助推司法腐败,更有甚者,试图与执行法官沆瀣一气,权钱交易,结成利益勾兑的共同体。

   三、律师执行代理潜在功能的合理激活

   执行法官与律师的合作应该是一种职业上的、整体上的集合体,特别是注重巧妙打破僵化的职业封闭模式,鼓励在保持好法官与律师之间健康纯洁的工作关系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官与律师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以达到执行程序优化改良之目的。

   1.强化执行代理责任。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案件秘密及个人隐私。律师应积极配合法院送达、取证、提供执行线索,必要时保障当事人到庭参与见证执行。法院依法执行不能,律师应本着客观理性、实事求是的态度向当事人分析说明,强化公权救助有限性和执行风险意识,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举证、复议等各项诉讼权利,配合法院做好和解工作,共建涉执信访化解机制。

   2.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双方应探索建立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搭建规范、有序、畅通、有效的交流平台,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合力营造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执行法官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职业立场和关切重点,应当视律师为职业助手,认真对待并全面答复律师对案件处理的主张和意见,畅通律师获取执行流程信息、联系法官、收转材料、交流案件情况等细节渠道。律师以尊重执行法官为己任,恰当表达代理意见,协助执行法官发现关键事实和财产证据。

   3.处理好法官与律师关系。执行法官应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司法廉洁,严守独立,不受权势、金钱、人情的影响。律师应遵守执业纪律,在诉讼中不得进行权钱或变相的关于金钱、不当利益的交易。完善对执行法官、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查处反馈机制,法院与司法局为对方开展的执行法官司法作风、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能力、职业操守等进行准确评价建议并严格依法处理。

   4.制定执行代理程序规范。探索制定律师执行代理运作规范,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提高律师执行代理功效。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有序开放律师调查权,破除司法壁垒。建立执行代理工作会商和业务交流制度,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牵头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讨工作难题,共商工作规划,共同探讨研究疑难复杂及新类型、重大敏感案件、媒体聚焦案件,必要时可举办专门联席会议,交换彼此认识。

 

【作者简介】
张俊,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徐辉,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法警。

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