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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11

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
 
为规范我市企业信用评级行为,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要求,参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信用评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标准。
 
二、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依法、依规、及时、完整、准确、全面地采集企业信用评级所需的各类信用信息,确保评级结果的真实、可靠、准确。
 
(二)独立性:不带任何偏见、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影响,独立、公正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
 
(三)审慎性:在信用分析、评价的过程中,尤其在企业信用信息不完备或不能核实的情况下,应持审慎态度。
 
(四)前瞻性:在客观反映企业过去与当前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应侧重对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履约能力与意愿进行分析与判断。
 
(五)全面性:不仅能反映企业历史情况,还应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不仅反映企业自身情况,还应结合考虑外部环境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科学性:评级模型、信用指标、指标权重的设定符合客观实际,指标之间在涵盖的经济内容上互为补充。
 
(七)针对性:针对企业的具体特点及报告的不同用途设定指标,但不宜因过于强调被评企业的个性而忽略相互间的共性。
 
三、工作流程
 
信用评级主要包括:委托评级、签订合同、评级准备、现场调研、报告撰写、报告评审、报告提供、异议处理、资料存档、信息保密及数据库管理等阶段。
 
(一)评级准备
 
1信用服务机构接受企业申请,并与其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协议后,根据受评企业特点成立信用评级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2受评企业按照信用评级小组的要求提供信用评级所需的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信用评级小组对受评企业提供的信息及本机构从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及相关组织收集的信息做初步审核,以保证评价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实地调查
 
1信用评级小组依据收集的资料及其初步审查结果,制定详细的实地调查方案。实地调查包括查看企业现场、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对关联机构的调查与访谈等方面的工作。
 
2信用评级小组根据实地考察和访谈的实际情况,随时完善或补充相关资料,建立完备的实地调查工作底稿。
 
(三)预评
 
1信用评级小组在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后,采用既定的评级模型和评级方法,对受评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给出信用等级预评结果。
 
2信用评级小组的预评结果和工作底稿依序经过信用评级小组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再审和评级总监三审的三级审核,并在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及意见。如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正,并重新审核。
 
(四)初评
 
1信用评级小组向信用服务机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三级审核后的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
 
2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听取评估人员情况介绍,并对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讨论、质疑、审核。当信用评审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时,确定受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形成初评结果。
 
3当信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受评企业信用等级时,由信用评级小组重新整理、核实相关数据,直到形成初评结果。
 
(五)初评结果反馈
 
1信用服务机构将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及意见反馈表送交受评企业,并明确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
 
2如果受评企业对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复评。如果受评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信用服务机构可不受理复评请求。复评申请仅限一次。
 
3如果受评企业对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没有异议,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石家庄”网站向社会公示受评企业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则确定为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有异议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进行重新评价。
 
(六)复评。组织复评时,信用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全部参加,根据补充材料对原初评结果进行重新审核。复评结果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为受评企业的最终综合信用等级评级结果。
 
(七)评级结果发布。企业信用等级最终评级结果确定后,信用评级小组撰写企业信用等级评级报告,在办理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的信用报告经市信用办审核,并通过“信用石家庄”网站向社会公示。
 
(八)文件存档。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将受评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评级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保密级别归档备查。对受评企业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加强管理。
 
四、信用评级
 
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企业信用评级基本原则、标准、程序、规范,由信用评级人员通过现场调研及其它方式合法采集、验证被评对象信用信息,通过科学分析,客观反映被评对象的信用状况。
 
(一)基准性评级要素指标
 
基准性评级要素指标是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的基本依据。主要包含企业外部环境、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社会信用信息记录情况(见附件1),所列要素指标占总指标权重比最低不宜低于70%,各指标权重由评价机构根据评级模型,结合企业特点等因素自行调整。其他指标由信用服务机构根据行业特点,结合报告用途等自行补充设定。
 
(二)确定评级指标和评分方法
 
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本标准确定的基准性评级指标和评级内容,结合自身经验,制定适应不同企业类型、规模以及行业特点的企业信用等级评级指标体系和百分制评分方法,分别对企业的基础信用度、商务信用度、社会信用度进行评级计分,最后加权计算综合信用得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三)特殊事项计分调整规定
 
1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下列特殊情况,酌情提高受评企业综合信用得分,单项上限为5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评分表最高上限为100分:
 
①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主导产品被列入国家优先发展产业(产品)目录。
 
②企业主导项目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具有较强的信用支持背景。
 
③企业获得国家级技术进步奖、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④列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的企业,且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⑤其他有助于提升企业信用的事项。
 
2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下列特殊情况,酌情提高受评企业综合信用得分,单项上限为3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评分表最高上限为100分:
 
①省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主导产品被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产品)目录。
 
②企业主导项目属省重点支持的项目,具有较强的信用支持背景。
 
③企业获得省级技术进步奖、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④列入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等的企业,且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⑤列入市级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且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⑥其他有助于提升企业信用的事项。
 
3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下列特殊情况,酌情扣减受评企业综合信用得分,单项上限为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①企业当年出现重大损失(损失占比达净资产的20%以上)。
 
②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且情况仍继续恶化。
 
③企业关联交易超过营业收入的50%,经营依赖性过大,且已经造成明显利益损失。
 
④属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且未在节能减排方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⑤企业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重大法律诉讼、重大违规经营行为等失信行为。
 
⑥发生其他严重失信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信用评级结果控制
 
企业信用等级标识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级别,信用级别符号使用英文字母符号,分别反映企业信用等级级别,详见企业信用等级划分及释义(附件2)所示。其中A、B、C前三个类级是按企业身份的真实性与诚信承诺的高度评定的,D级为最低级别,是因失信而从前三类级别降低到该类级别,表明可信度很低。
 
前三类级别又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
 
信用级别下降为D类级,原级别为A级的,下降为DA级;原级别为B级的,下降为DB级;原级别为C级的,下降为DC级。
 
(五)信用等级限制性规定
 
被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时,其信用等级应予限制。
 
1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或行业征信系统评定为D级的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评定的企业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级,扣分后等级超过B级,按B级评定。
 
2企业申报材料涉及的重要信息(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财务报告等)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或提供虚假信息,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级,扣分后等级超过B级,按B级评定。
 
3企业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偷逃税款、合同欺诈、商业贿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不良记录的,最高级不宜超过CCC级。
 
4企业受到环境保护、劳动用工、产品质量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CCC级。
 
5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记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级,扣分后等级超过B级,按B级评定。
 
6企业会计报表未经审计,最高级不宜超过A级;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BB级。
 
7企业近二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含3、4款情形)的,不得给予该企业AA级及以上信用评价。
 
8企业近一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含3、4款情形)的,不得给予该企业BBB级及以上信用评价。
 
9企业近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不含3、4款情形)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弥补损失的,或在一定时期内受到市场禁入处罚的,或累计有5项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资不抵债且无明确的资本补充来源的,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不得给予该企业B级及以上信用评价。
 
10企业一年内有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不含3、4款情形),且该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该企业不高于C级评价。
 
11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信用服务机构可根据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行业地位及其信用记录情况,初步给出不高于A级的信用评价。
 
12应予限制级别的其他情况。
 
(六)信用等级调级性规定
 
1企业存在下列情形时,其信用等级应予下调。
 
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视情况宜下调1—2级。
 
②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对其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视情况宜下调1—2级。
 
③企业存在重大非正常关联交易,对其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视情况宜下调1—2级。
 
④企业主要交易方(含债务人)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视情况宜下调1—2级。
 
⑤企业拒绝提供评级所需重要材料或不配合评级必要工作的,视情况宜下调1—2级。
 
⑥企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视情况宜下调1—2级。
 
⑦应予下调级别的其他情况。
 
2企业存有信用增级特殊因素的,信用服务机构可根据外部评价参考信息,在+5分范围内予以上调其信用等级。
 
①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或行业征信系统评定为A、AA、AAA级的。
 
②银行和第三方评级机构评定为A、AA、AAA级的。
 
五、信用报告
 
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应语言简练、表述准确、实事求是。报告由首页、正文、重要说明和备查文件及附录等部分组成。
 
(一)首页。首页应概要说明信用评级概况,主要包括报告名称、报告编号、执行标准、被评对象名称、信用服务机构名称、报告出具时间、信用评估人员、报告有效期限、信用等级、主要评级观点(含风险揭示)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信用服务机构备案证号予以列出,并应对报告法律责任进行表述(信用服务机构对本信用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风险揭示。对于企业可能面临的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及其他风险因素,信用服务机构应在首页中予以提示或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经济周期、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等系统性风险。
 
②企业存在经营战略、管理制度、市场竞争能力、产品结构、财务状况等非系统性风险。
 
③企业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企业存在虚假注资、抽逃注册资本等情况。
 
2其他重大事项。信用服务机构还应揭示对企业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①企业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变动或未结重大诉讼。
 
②企业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
 
③企业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④企业存在重大担保、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
 
(二)正文。企业信用报告的正文应结合报告用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概况、外部环境、基本情况、资质许可、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知识产权、公共记录及发展前景分析等内容。正文应结合企业所属行业特征、评级目的及应用领域等对其未来一段时期内的信用状况及可能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述。
 
(三)重要说明。说明的具体形式可采用单独页面、页眉、页脚或附注等形式,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级人员与被评企业不存在任何影响信用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2本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级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和诚信义务。
 
3信用评级结果未因被评企业或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的影响而改变。
 
4信用报告供使用人在特定领域作为判断被评企业信用状况的证明。
 
5法律责任。信用服务机构对本信用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备查文件及附录
 
1备查文件主要包括企业相关资质、荣誉、产权等文件、信用服务机构相关资质文件。
 
2附录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比较财务报表及信用等级标识与释义。
 
(五)信用报告有效期限。信用报告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信用报告主体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除外。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行政管理事项具体情况,规定信用报告有效期限。
 
附件:
 
1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要素指标
 
2石家庄市企业信用等级划分及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