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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网上银行对法院执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7-02-24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可以说,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

    一、网上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及现状

    19951018日,全球首家以网络银行冠名的金融组织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打开了他的虚拟之门,它标志着一种新的银行模式诞生,同时对具有300年历史的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时至今日,根据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最新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在我国十大经济发达城市中,已有近20%的个人用户和超过10%的企业用户正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35.7%的个人用户表示在未来1年内可能会使用网上银行,现有用户和潜在用户两者相加超过 55%.在被调查的企业用户中,有10.1%使用了网上银行,有25.5%表示在未来1年内可能使用,两者相加超过36%.网上银行的出现,改变了人们对传统水泥银行的印象,开创了银行业渠道创新的新时代。在我国,率先推出网上银行业务的是1998年招商银行的一卡通,此后,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也纷纷推出网上银行业务。据统计,我国的网上银行用户由2000年下半年的90万人增加到2002年底的250万,到2005年,预计这个数字将达到1.4亿。有人预测:2006年后,网上银行将是中外银行竞争的阵地,谁占据了网络制高点,谁就会在未来的银行业竞争中占尽先机。此外,包括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在内的诸多网上银行还和大批电子商务企业结成合作伙伴,以双赢的形式开拓网上银行市场。

    二、网上银行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产生的影响

    网上银行代表了未来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它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账户查询、转账支付、授信申请、信用证申请、外汇买卖、国债买卖等传统银行开展的各项业务,打破了传统银行时间、空间的限制,增强了金融产品的个性化,顺应了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市场更加开放的世界潮流。与此同时,这一新生事物也给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如不及时应对往往给执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1、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措施的反应变得更加灵敏

    “账户资金查询是各大银行的网上银行的基本功能之一。除此之外,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帐务提醒功能,可以在每个银行工作日对集团用户指定的若干个注册账户的账户余额超限信息通过Email方式发给企业,方便集团用户及时了解下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加强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工行信使(余额变动提醒)服务是为企业客户提供的一种有偿信息增值服务。企业定制工行信使服务后,其对公结算户无论是通过联机交易、自助设备(ATMPOS、自助终端)还是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所发生的余额变动,中国工商银行都会通过短信方式进行实时通知。网上银行的这些功能使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措施的反应更为灵敏,如果法院贸然采取执行措施而没有一击中的的话,无疑是打草惊蛇之举。同时,这也成为个别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提醒被执行人转移资金,使法院执行受阻后推脱责任的绝好理由。

    2、被执行人针对法院执行措施的应变更加快捷

    各大银行网上银行的另一个基本功能账户资金转账。众所周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资金,快者几分钟,慢者十几分钟。目前,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账户需要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必须要到该账户的开户行办理。所以,被执行人一旦警觉法院的执行措施,他只需坐在电脑旁,轻点鼠标就可以转移账户资金,而法院执行人员即使是一路顺风顺水赶到了被执行人账户开户行,也无奈车轮快不过电子的速度,只能望兴叹了。

    3、个别银行以网上银行为理由不予协助法院执行

    个别银行出于需要向被执行人吸储或者被执行人拖欠银行贷款的原因,在法院要求协助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时总是想着理由不予协助,相关的媒体报道已是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为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曾于20009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对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中有关法院执行中查询、冻结、扣划措施的办理手续进一步予以细化明确,同时简化了审批手续,银行工作人员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应立即办理而无需履行审批签字手续。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多银行工作人员对此是一无所知,或明知而装糊涂。法院的执行干警往往是随身带着该《通知》的复印件向银行工作人员苦口婆心地解释、说服,但不少银行工作人员往往以内部有规定为由不予执行《通知》规定。较为常见的有:个别金融机构以需办理签字手续为由,不予立即协助办理;个别金融机构以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号为由,不予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情况,等等。针对上述现象,法院的执行干警在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协助采取执行措施的时候,也有通过用DV机拍摄录像的方法,以取得金融机构不予协助的直接证据等方法予以应对。但在网上银行普遍出现以后,个别银行即使是在协助法院采取查询的通知书回执上写明账户上确有资金的,也敢于在法院要求协助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以被执行人账户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被划走的理由为搪塞法院执行干警,不予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当执行干警对此提出质询时,银行工作人员以网上银行账户资金转划银行无法控制等理由来百般推脱责任。

    三、法院执行工作应对网上银行的对策

    为了了解各大银行网上银行的运作方式,找到法院执行工作对此可采取的一些应对方法,笔者通过走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Internet网上查找网上银行相关的资料,并结合自身实际工作中与网上银行所发生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点对策:

    1、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前,要更全面地了解被执行人的具体账户情况,特殊状况下可以要求银行协助停止被执行人使用网上银行

    一般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情况的了解主要基于以下二种方式取得:一是由当事人提供,二是向人民银行调查取得。但是,这二种取得方式都不能反映出被执行人账户是否开通了网上银行。法院执行人员如果要有效防止被执行人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资金的,需要向被执行人账户开户行支行一级的机构进行查询,或者要求它们协助停止被执行人对网上银行的使用。目前情况下,各大银行网上银行的操作手则均规定只有在客户主动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停止网上银行的使用。很显然,网上银行只是账户处理的一种特殊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银行同样有义务协助法院办理。根据笔者的观察,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建筑企业出于对分散于各地的分公司、项目部资金的掌控,往往是采用网上银行的方式进行企业内资金的划拨。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此类企业为被执行人的账户资金时,可以采用以上方法切断其网上银行转移资金的通道,为后面的执行措施赢得时间。

    2、要求协助办理执行措施的银行工作人员尽快地缩短办理协助工作的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取冻结、扣划等控制性执行措施

    法院执行人员在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账户资金时,往往是处于消极被动地位的。一方面,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行为快与慢,虽然对于案件的执行有时关系重大,但法院执行人员却无法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如果出现了银行工作人员不予协助的行为,法院执行人员也无法有效取证。所以,一些法院执行人员被迫采用了DV机进行摄像或用照相机进行拍照的方法,防止银行工作人员不予协助行为的发生。一些有经验的执行人员则是利用银行工作人员对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账户资金比较不在意的心理,要求银行先予协助查询账户资金,在取得了协助查询回执后,再要求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账户资金。在传统的银行运作模式下,这个方法的确有效好用,但随着网上银行的出现,一些蓄意不予协助法院执行的银行工作人员却可以以此为借口,和法院执行人员玩起时间差,让法院执行工作陷于被动局面。要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笔者认为:一方面,法院执行人员经常地提醒协助办理执行措施的银行工作人员尽快地缩短办理协助工作的时间,另一方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取冻结、扣划等控制性执行措施。除此之外,法院执行人员在要求银行协助查询账户的通知书注明送达通知书的具体时、分和银行自查询之时起应控制被执行人账户资金进出等要求也是避免自身工作陷入被动的有效方法。

    3、一旦出现被执行人有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资金行为的,要求银行协助提供账户即时的资金往来明细或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予以证实

    客观地讲,法院执行人员在对账户资金采取措施的同时,被执行人正好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转移的情况在正常情况下机率虽小,但也确有可能。所以,法院执行人员要善于判断这种情况出现的真伪。虽然通过网上银行转移资金速度很快,但也受到相关财务制度的制约。任何网上银行的具体操作,都存在一个授权的问题,而各大银行的网上银行出于安全的考虑,多采用内置安全认证密码的USB钥匙等基于硬件的方式。换句话说,即使被执行人警觉到法院的执行措施,要想在一、二分钟内完成网上银行账户资金转移的授权、转移也是很难办到的。所以,时间是判断被执行人通过网上银行转移资金正常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除此之外,通过查看银行的即时账户资金清单和银行可以立即打印的电子转账回单也是一个较好的方法。

    4、向银行了解被执行人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账户资金的该笔业务是否落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任何的新生事物都有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网上银行也不例外。由于各大银行之间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限于硬件和软件的制约,目前情况下不可能达到无缝的接合,各大银行的跨行业务都需要通过有金融业务结算功能的计算机中心来完成。我国目前共有二个进行金融业务结算的计算机中心,北方的中心在北京,南方的中心在上海。为此,各大银行的网上银行在处理跨行业务时,在支行一级金融机构都有一个人工操作的过程,银行内部人员形象地称之为落地。所以,即使被执行人已通过网上银行发出转移资金的指令,法院执行人员仍然可以在网上银行资金转移的这个人工操作环节上,控制住被执行人的资金。

    5、加大对拒不协助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对于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予配合法院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甚至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行为,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此,法院执行人员一旦查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要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切实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执行工作的权威性。

 吴为民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