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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依法成功帮助委托人免除债务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01-05

成功案例—依法成功帮助委托人免除债务清偿责任
案件由来:
2015年9月,当事人张某经找到到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卢海国律师,反映因其前夫郑某拖欠某典当公司借款本息共20余万元迟迟未还,张某是担保人,某典当公司向石家庄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郑某和张某连带承担还款责任,石家庄仲裁委已向张某下达仲裁通知,张某现在经济拮据根本无力承担此项巨额债务,来找律师商讨解决办法,代理办理案件。经商谈,当日办理委托律师手续。
案件概况:
2010年7月2日张某、郑某与某典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某从某典当公司借款17万元,借期2个月,月息4分,张某是连带担保人,现借款超期5年多未还,某典当公司向石家庄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郑某还款,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在郑某因其他案件被判刑正在某监狱服刑,张某现在无力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承办律师: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卢海国、刘建伟律师
办案经过:
1、首先主体资格上从对方资质入手,找出对方主体漏洞。
审查某典当公司的经营资质,发现某典当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对外发放贷款一项。典当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某典当公司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国家特许经营和法律强制规定,开展放贷业务属于违法,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张某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从诉讼程序入手,找出对方程序漏洞。
本案借款期限是自2010年7月2日至2010年9月1日,还款日是2010年9月1日,在借款到期后至提交仲裁申请之间长达5年间,某典当公司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曾向郑某、张某主张过债权,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某典当公司已丧失胜诉权。
3、从担保的时效性入手,找到规避风险的依据。
经分析张某的保证责任,发现保证人张某的保证期间已过,张某的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本案担保合同未约定张某对债务的连带保证期间。因此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张某的保证期间应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因某典当公司在该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张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故张某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4、从当事人之间人物关系入手,找到规避责任的证据。
如果郑某的借款发生在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该借款就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也可能会承担与郑某共同偿债的风险。
经询问张某,了解到张某与郑某于2007年12月离婚,而郑某的借款发生在2010年7月2日,在借款发生前张某已经与郑某离婚,依照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属于张某与郑某的夫妻共同财务,应是离婚后郑某的个人债务。
5、组织、筛选、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严密组织庭辩,规避责任风险。
开庭时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根据以上分析掌握的事实,对某典当公司的主张请求,进行有理有力的抗辩。并与张某协商一致,向仲裁庭如实陈述张某与郑某已经在借款发生前离婚的事实,并提交选择提交了离婚证作为证据,证明该债务为郑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事实某典当公司仓促应对,无以为辩。整个庭审完全在我方的预料和掌握之中,庭审过程顺利,达到预期效果。最终,仲裁裁决张某不承担任何偿债责任,张某对律师的代理工作表示满意。
办案体会:
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被人追债并不可怕,不要慌张,律师坚持“穷尽事实与法律”的原则,把案情分析透彻,自然就能找出对方破绽,从而找出解决方案,实现反败为胜,为当事人有效规避债务风险,取得当事人的认可。
注:文中隐去了当事人的名称,不要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