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公众号

站长微信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本站推荐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执行业务引入保险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9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创新社会风险防控管理机制,防范诉讼风险,破解“执行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提高认识,统一标准,创新举措,规范流程,充分发挥保险在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符合审判执行规律的新机制和新办法,努力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和新期待。

      第二条【保险种类】立足我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现实需求和保险行业发展现状,在全省各级法院审判执行业务中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以及执行救助保险,各级法院可根据需要探索引入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司法赔偿等法律保险,并报省法院备案。

      第三条【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购买保险产品,由保险人为其财产保全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

      【保单保函】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应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保函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等保持一致,为不可撤销保函。

      【保险期间】原则上自签订之日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最长者为准。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区间原则上以保险机构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为准,各单位根据实际可进行适当调整,但费率标准应当统一。

      第四条【执行悬赏保险】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并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缴纳保费,悬赏成功后由保险人支付赏金的一种法律费用保险。

      【悬赏保险保单】执行悬赏保险保单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时同时提供,保单内容不得与保险条款冲突。

      【悬赏公告】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载明悬赏内容、悬赏金数额、计算方法、领取条件、时限等。悬赏公告由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悬赏公告平台、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需通过保险行业平台同步发布。

      【保费收取】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自定悬赏比例,原则上保费不超过悬赏金额的10%,悬赏金额不超过20万;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申请人自定悬赏金额,原则上保费不超过悬赏金额的10%,最高悬赏金额不超过1万元。

      【赏金赔付】举报人向执行法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可获得悬赏公告奖励金。赏金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付。

      【保险期限】执行悬赏保险期限原则上与悬赏公告期限一致。

      【悬赏公告费】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保险机构发布悬赏公告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五条【执行救助保险】各级法院以放大司法救助幅度为目的,可以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购买保险产品,并由保险人在刑事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或民事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时承担保险责任。引入执行救助保险应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案件范围】原则上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为主,其他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也可纳入,但须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应包含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至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期间。

      【保费承担】各级法院可在同级政府的支持下,探索符合司法救助工作要求的保费承担方式。保费数额应根据各地法院上一年度案件数量、未到位标的金额、个案最高赔偿限额进行测算,并合理调整。

      第六条【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保险业务的机构,需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备案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执行救助保险等保险业务条款和保险费率条款的保险公司。

      【准入资格】开展相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行业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必须充足。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开展相关业务保险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 综合审查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市场份额、注册资本、近三年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是否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保险责任的能力,是否存在拒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等。

      【保险机构名册】按照平等竞争原则,建立保险机构统一名册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公开保险机构名单,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投保公司,开展信用审查,加强风险控制。打造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和动态考核退出机制。

      【从业禁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保险机构,其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在失信记录消除前出具的保函,人民法院不予接受。

      第七条【流程规范】统一标准,要求明确,严格管理,建立科学便民的工作流程,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便民告知】协同保险协会、保险机构,创建便民利民的告知制度,搭建保险人和当事人信息交流的绿色通道。

      【统一格式】开展相关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统一规范保单保函、保单、保险条款等保险凭证材料的格式和内容,并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备案。

      【材料提交】办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以及执行救助保险的当事人和保险机构,应按要求向人民法院一次性提交保险条款、投保单(保单)、保单保函以及机构和法定代表人信息材料。保险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应加盖省级保险公司公章。

      【材料审查】人民法院应对保单保函、悬赏公告申请和悬赏保单,以及执行救助保险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材料审查应在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不能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健全机制】拓宽思路,创新举措,依托信息化建设成果,融合一站式服务、智慧办公、智能解纷、风险评控等信息系统,创建公正高效便民的保险保障机制数据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站式服务平台】依托保险机构便民服务系统,建立保单保函共享系统,完善系统功能,打造申请人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承保审核、出险理赔等“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业务互联互通,提高服务效率。

      【智慧办公平台】依托信息化成果,打造人民法院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执行救助保险工作机制的智慧办公平台,对接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建立保险机构资质审查,保单保函、保险条款备案,出险理赔全程跟踪、保险机构动态考核的大数据平台。

      【智能解纷平台】以保险纠纷“快理快赔”现实需求为指引,会同保险协会和保险机构,通过网上调解、网络视频、网络质证、网上司法确认等方式,建立保险纠纷智能化、网络化、阳光化多元化解平台,实现保险纠纷第一时间化解和线上线下的无缝对接。

      【风险评控平台】根据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执行救助保险的自身特点,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风险评控管理机制,实现风险的现实量化,实现风险人工防控和大数据智能警示的有机结合。

      【工作协调】人民法院可以省市级保险公司为基础建立业务协调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业务研讨,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发布动态信息,通报违规事项,协调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专家团队】选派审判执行业务专家、院校学术领军人物和法律事务骨干组建专家智囊团队,定期授课,加强培训,加大指导力度。有条件的法院可选派人员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交流学习,对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保险业务骨干,也可选派到人民法院担任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

      【纠纷管辖】探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执行救助保险合同纠纷的智能化解+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各中级法院可根据需求选择试点法院,并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九条【补充说明】本意见未尽事宜,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补充说明。 就落实本指导意见,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实施时间】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