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公众号

站长微信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本站推荐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规则

发布时间:2018-10-18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规则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促进二审正确履行审级监督职责,切实有效避免随意发回重审、不当发回重审、违法发回重审,最大限度的降低案件发回重审率,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度了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二审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指导作用,既要维护一审法院的司法权威,又要坚持有错必纠。要从严掌握发回重审案件的标准,特别是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的,必须是基本事实不清。

  第二条 对于一审事实不清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尽量通过二审程序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降低发回重审率,可发回可改判的案件一律改判,不得发回。

  第三条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要严格按照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以一次为限,刑事案件程序问题除外。

  第四条 二审法官个人年度二审发回重审率一般不高于5%。

  第六条 对二审拟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作出裁判前,应当与原一审案件主办人进行沟通并制作笔录附卷,一审法院如有不同意见,应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材料,二审合议庭对一审法院所提意见应当充分考虑。

  第七条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对事实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在裁定书中详细载明明确、具体的发回重审理由。

  对于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应指导一审法院如何查清事实。

  第二章 刑事案件

  (略)

  第三章 民行案件

  第十三条 二审法院审理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原判程序存在瑕疵,但未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原则上不得发回重审;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但通过二审程序能够查清事实的,一律不得发回重审。

  第十四条 一审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的,第二审法官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十六条 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裁决,确需发回重审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实施意见》(石中法[2015]34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    2018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