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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确定之判不具给付内容不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8-07-08

  确定之判不具给付内容不予执行

  关键词

  确认之判 给付内容 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粤高法执字第6号《关于深圳总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在金利华广场权益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2001]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依法确认了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性质与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为合作建房合同,合同有效;对原审确认的金利华广场权益分配比例予以撤销。至于金利华广场的权益分配问题,应当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另行起诉解决。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圳总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在金利华广场权益一案的请示(节录)

  二:拟处理意见

  我院经研究,认为本案不予执行。理由:1、生效判决确定基永公司、政华公司、惠州公司签订的《合作兴建经营嘉宾大厦合同书》及《协议书》、《嘉宾大厦工程指挥部章程》、《楼宇分配协议书》有效,有效的合同给予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不具备公权性质的强制执行申请权。2、该判决为确认之判,不具备给付内容。3、受理执行案件要件之一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明确具体,但因该判项无明确给付内容,且双方至今对合同约定的权益比例有争议,未能根据上述判决和审计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总利公司据该判项向我院申请将金利华广场62.39%权益强制执行给其公司,依据不足,我院不应予以执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益比例争议可通过诉讼确定后,方可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总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在金利华广场权益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5月20日,[2003]执监字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