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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印发依据其他法律文书执行时 需作出的裁定样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5

 
 
浙高法执〔2014〕1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印发依据其他法律文书执行时
需作出的裁定样式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并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提到,各级法院对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要依法作出裁定。现印发该裁定样式,供参照适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样式
 
浙江省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书字号和名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在(××××)××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写明立案时应执行的金额,与执行通知书上的金额一致),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可不写),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执行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法院支付令、生效的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时作出裁定使用。
二、本裁定与执行通知书一并发送给被执行人,以解决两次送达带来的工作量和送达难问题。
三、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故本裁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