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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法律

判决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发布时间:2018-07-08

  判决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键词

  追偿权 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川执监字第34号《关于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的意见。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年5月8日,[2009]执他字第4号),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2009年第三辑(总第3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76页。

  附录:执行疑难问题问答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据原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对被保证人进行执行?

  问:某法院受理的李甲诉李乙、唐甲、唐乙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李乙赔偿李甲两万元,唐甲、唐乙负连带责任,并在判决中注明:唐甲、唐乙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李乙追偿。案件执行中,唐甲、唐乙承担了连带责任,向李甲支付了赔偿款。后二人依据原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李甲给付他们二人垫支的赔偿款项。请问:对于唐甲、唐乙的申请执行,法院院能否受理?

  答:连带责任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因承担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纠纷属于独立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赔偿义务后应当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应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数额,不经审判程序,执行机构无权确定。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一并审理,执行依据对追偿数额的判决具体并且确定,则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追偿额的执行。

  ——《执行疑难问题问答》,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编:《执行工作指导》2006年第1辑(总第1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页。

  说明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是其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因此,可以说担保人的该项权利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为限,而且这种责任必须是经过判决确认的,当然包括本案这种在审理主合同纠纷时,对担保合同中追偿权的判决。否则,担保人不能行使追偿权。本案中,抵押担保人达义公司的追偿权已经为法院确认,根本不存在争议,因此,也就不存在另行诉讼的问题。达义公司向华西药业行使追偿权是有给付内容的,法院受理并采取执行措施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