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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著

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不要误读误解!

发布时间:2020-01-09

  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不要误读误解!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其中第16条,“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一时间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传媒传播“突发!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这样的标题一定程度引发公众误读误解,广大债权人甚至法律工作者产生不禁疑问,“单位欠款不还,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院还不能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实施惩戒措施了?”最高法院态度有转变吗?如何正确理解呢?我们先梳理一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首先明确,《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属于司法文件,《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和《限制高消费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当仁不让并没有修改,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限制高消费。

  具体到个案,因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本身并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依照规定自然是不可以将这三类自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最高院之所以这样表述,目的可能是规制规范实践中执行法院将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随意、直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上传的错误做法。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强调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这两个司法解释执行。可见不是最高法院态度转变,不存在“单位被执行人失信了,不能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限制高消费”的意思。

  简言之,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当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所以,广大债权人尽管放心,“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失信被执行人的日子不好过,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言“我们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心不变,力度只能会越来越大”。

  2020年1月3日 卢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