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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著

债务不到期怎么办?能否提前起诉?

发布时间:2016-10-31

债权人与债务人往往约定了一个还款期限,当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来前,经常出现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甚至开始着手转移财产的情况,如果对此没有应对之策,债权很可能泡汤,那么,债务未到期可否提前主张还款?这是摆在债务人面前的一个很现实很严峻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法院一般是依据上述规定判决归还到期债权的请求,对未到期的债权,一般要等到期后权利人才能主张权利。
    但是,当出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未到期债权在我国也是有相应规定的,首先了解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选择预期违约的可以行使两种救济权:1、按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可以解除合同;2、按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出现下列情形:债权人有权提前收回欠款:
1、债务人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该行为应当认定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属于默示的违约。
2、未按协议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或支付利息的,对未到期的还款计划已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此外,还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未到期债权,适用情形有:
1、债务人正在转移财产
(比如,当债务人欲出售房产,最好找中介开证明证实债务人正在出售房产,过法院立案关,同时注意搜集提供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的证据,力保胜诉)
2、债务企业被吊销、注销、歇业、丧失商业信誉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六、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17、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实务中当出现债务人死亡情形,债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未到期债务。
    在我国,金融机构较为重视提前还款机制的运用。从国际银行业实务来看,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条款通常被称为贷款“加速到期条款”,这已成商业惯例。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中涉及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条款共有四处。该文件第22条第5款原则性地规定了借款人在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贷款人可以行使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第70条第2款、第71条、第72条则罗列了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具体情形,具体内容为:违反合同约定变更用途、违规违法使用借款(股本性投资,证券、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套取贷款牟取非法利益)、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不实陈述、保证及提供虚假材料、逃避监管等诸多方面。这从金融监管层面上,明确肯定了提前还款机制的合规性。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仅在借款合同章节中对在“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问题上规定了贷款人的提前收回贷款权利;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有鉴于此,当出现债务不到期,债务人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应依法组织好证据向债务人主张提前偿还款项,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